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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指南

来源:江都人社 时间:2020-08-17 作者:yzzpw 浏览量:

申请对象:

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新增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者失业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上述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员须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比对通过。


补助标准: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两个档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年的,发放标准为750元/月;在我市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为450元/月。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照同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执行。


申领时间:

申领日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申领次月起发放,对2020年3月起至申领之前符合申领条件的,一次性补发到位,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申领渠道:

1、线上申领

登录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扬州人社”APP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手续

2、现场申领

申领人员凭本人的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件至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地址:浦江路85号一楼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80805804


注意事项:

1、失业补助金将发放至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申领人员需前往银行(社会保障卡左上角所示)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申领1次,无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未发放的失业补助金期限不予保留。

5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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